[摘要]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于今年起开始施行。该细则的实施将有效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于今年起开始施行。该细则的实施将有效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搜房
交存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该细则规定,除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不交存维修资金外,其他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搜房
“为确保专项资金的收取,该细则明确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而对于公有住房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同时,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搜房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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