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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如果被卖 承租人怎么办

保定日报  2012-09-24 09:19

[摘要] 古往今来,住房始终倾注着人们许多的希冀与憧憬。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无力购房而采取租赁方式解决,房屋租赁期间,如果房主将房屋卖于第三人,那么承租人该怎么办?

古往今来,住房始终倾注着人们许多的希冀与憧憬。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无力购房而采取租赁方式解决,房屋租赁期间,如果房主将房屋卖于第三人,那么承租人该怎么办?

2010年5月3日,赵某将房屋租给胡某,租期10年,并于当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2年6月7日,在第三人陈某知悉该房屋租赁情况下,赵某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6月29日,陈某要求胡某搬离该房屋,胡某以不知房屋发生买卖,且租赁合同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搬离,并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的要求。

本案中,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赵某在承租人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租赁房屋卖于第三人陈某。《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房屋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出租人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以此来保障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这种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民法上称为“优先购买权”。因此,赵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他人是不合法的。

同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后,承租人有赔偿请求权,但没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在赵某侵害胡某权利的情况下,胡某可以要求赵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可以向法院主张赵某与陈某买卖合同无效。

那么,本案中陈某是否有权要求胡某搬出房屋呢?《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予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可见,租赁期间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到本案,出租人赵某与承租人胡某房屋租赁关系发生在前,与买受人陈某房屋买卖关系发生在后,当胡某的房屋使用权与陈某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根据《合同法》第229条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此时房屋使用权的效力大于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买卖不破租赁”。

所以,买受人陈某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无权要求胡某搬出该房屋。买受人陈某既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处分,那么陈某理所当然取得了权,胡某可以继续租住该房屋,但应当向陈某支付租金。

综上,赵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胡某的民事权利,是不合法的,胡某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胡某拒绝搬离该房屋,提出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陈某无权要求承租人胡某搬离,但是有权要求胡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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