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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动工后被迫终止租赁合同 8万损失谁承担?

长江网   2015-07-22 09:57

[摘要] 武汉晚报讯“签订合同之前,招商部就知道我要做餐饮,而且还白纸黑字写在了合同上,现在装修都开工了,招商部又让我清场走人。”高女士投入了8万多元筹备的店面还未开业就已“夭折”,其中的损失该谁承担?

武汉晚报讯“签订合同之前,招商部就知道我要做餐饮,而且还白纸黑字写在了合同上,现在装修都开工了,招商部又让我清场走人。”高女士投入了8万多元筹备的店面还未开业就已“夭折”,其中的损失该谁承担?

在汉打工多年的高女士积攒了多年的积蓄,想要开一间小门面。今年3月,她在沌口一个大型市场花了7600元从别人那儿接过来一家转让的店铺,在与该市场的招商部签订租赁合同前,高女士再三询问招商部工作人员,此店铺能否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得到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高女士花费了3万多元加盟了一个快餐品牌,并用此品牌的加盟公司与招商部签订了租赁合同,交付了押金4000元和3个月的租金1.5万元。

“签好合同,我就开始装修。开工半个月,招商部就让我停工。”高女士很纳闷。招商部解释,该市场一些领导不同意将此处店铺做餐饮。

转让费、加盟费、租金、押金、装修费等等加在一起,高女士已投入8万多元,招商部表示,只能退还押金和租金,加盟费和装修费等损失,高女士可以通过高价转让店面的方式补回。“这样算下来,转让费我要收五万多元才可以,可这价格根本转不出去。我该怎么办?难道这家市场不该承担我的损失吗?”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赵焱就此回答,如果禁止从事餐饮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比如,环保局、城管局不批准,那么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能归责一方的损失,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共同承担损失。如果只是该市场的内部原因,那么属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高女士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根据合同法百一十条的规定,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问答

熊先生:我们厂里当年给我分了一间16平方米的福利房,没有两证,只有居住权。两年前,我以1.8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了厂里同事。近,我得知房子要拆迁了,请问我能拿到拆迁补偿吗?

法官:拆迁补偿只补给房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熊先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转让使用权也让渡了房屋使用权,所以不是拆迁补偿的对象。

尹先生:2003年,我爱人购买了一份寿险,附赠了医疗保险。开始,每年交200元保费可以保1万元的医疗保额,过了几年,变成了交200元保费保5000元医疗保额,又过了几年,变成了交280元保5000元医疗保额。但是合同上并没有注明。我们该如何维权?

法官: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是寿险的附加险,每年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和费率调整附加险的保险金,当事人可以选择不购买医疗附加险,寿险可以单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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