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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河北日报  2016-10-18 05:32

[摘要] 某供销合作社将土地出租给他人,承租人却迟迟不支付租赁费。该供销合作社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承租人支付租赁费。没想到,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这是什么原因?近日,井陉县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某供销合作社未经 批准,擅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国有土地,该租赁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某供销合作社将土地出租给他人,承租人却迟迟不支付租赁费。该供销合作社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承租人支付租赁费。没想到,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这是什么原因?近日,井陉县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某供销合作社未经 批准,擅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国有土地,该租赁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某供销合作社诉称,其与吕某于2011年12月15日订立合同,规定吕某租赁某供销合作社土地建商品房,在2013年12月14日前交付原告70平方米商品房作为租赁费,如到期未交付,吕某每推迟一年付原告租赁费2000元,直至房屋交付为止。2013年12月15日,原告要求吕某交付商品房,遭到拒绝,后经原告多次讨要,吕某一直不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吕某交付原告70平方米商品房,给付拖延两年未交的租赁费4000元,并明确租赁土地期限。

被告吕某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所建商品房用地不是空地,涉及一处厕所和厨房,被告和原告协商,先由被告垫资将房屋拆除腾空。房屋建成后,因原告未能给付拆迁费用,因此房屋未能交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建房时未办理相关用地及建房手续。县有关部门曾对某供销合作社擅自租赁事宜作出处理,认为某供销合作社与吕某签订的长期租赁协议违反国有资产租赁承包有关程序,属于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错误行为。

法院认为,某供销合作社与吕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对土地使用及房屋建设等的约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 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故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交付商品房及租赁费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驳回某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及流转须经有批准权的 批准方可实现。任何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单位,非经合法程序不能私自支配相关土地。因私自支配该土地而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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