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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9类违法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10类违法行为

保定晚报   2017-03-09 11:57

[摘要] 为落实国家、省、市规范房地产秩序有关政策,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3月8日,我市正式启动2017年度主城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为落实国家、省、市规范房地产秩序有关政策,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3月8日,我市正式启动2017年度主城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此次行动检查范围涉及主城区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售楼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市住建局及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住建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主城区70家开发企业和2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表参加会议。

为提起警示、规范秩序,会议上再次宣读了已于2016年4月实施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9类违法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台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以及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同时,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10类违法行为: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以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发布保障房出租、出售相关信息,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等行为。

行动期间,市、区住建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将对房地产企业和经纪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资质审查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典型违法企业公开曝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清除出我市房地产市场。此外,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据悉,2016年11月开展的为期3个月的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全市共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82家,中介及分支机构156家,发放“预警通知书”90余份,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96个,给予书面警示的10家,约谈企业负责人55人,公开曝光企业4家。

会议要求,强力开展专项行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经纪机构要立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住建、国土、执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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