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此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2、查询所需资料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查询其名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其中,查询申请书包含: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其中,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要求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
4、查询行为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查询人查阅、抄录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详见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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