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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公积金新政落地 连续缴存满六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11-25 09:24

[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白沟新城,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金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职工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销(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按揭协议并办理贷款业务。

五、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颁发的租赁证以及出具的房租收据,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票据等,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负担租金总额。

六、职工于2014年9月30日以后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支付全款的备案合同或产权证、付款票据或契税票、首套且一套住房的证明(每次提取均需提供住房信息证明)等材料,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七、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除首次提取外,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只需提供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还款对账单可不盖章;因银行系统升级不能打印的,由银行出具还款证明)。

八、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办理销户提取,账户已转入集中托管户的,由个人申请后办理销户提取;已解散且多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退休或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核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本人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曾为原职工)无误的,可由本人申请转入集中托管户后办理销户提取;仍有能力为职工补缴的欠缴单位职工退休的,可由单位先为其补缴后办理销户提取。

九、职工死亡提取,可不办理继承公证,由死亡职工单位开具继承权证明或担保证明,明确继承提取人,提供相关手续办理,提取资金转入单位账户。

十、转入集中托管户封存两年以上的提供转移通知单和身份证可办理销户提取,不再提供未就业证明;户口在外地或迁到外地(保定市以外)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不转入集中托管户直接办理销户提取,也可转入集中托管户后办理销户提取。

十一、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生活保障范围的、因特殊情况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而致贫的缴存职工凭相关资料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十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外地转移,只需提供转入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缴存证明、转出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和职工身份证即可办理;跨归集点转移只需提供转出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和身份证;集中托管户本地转移,只需提供转入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和身份证。集中托管户转移,除提供以上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和原转移通知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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