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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未取得预售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预售

保定日报  2015-05-20 08:57

[摘要] 5月19日上午,我市召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座谈会。市住建、规划、物价、市场监督有关部门,五区主管领导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参加座谈。

原标题:我市召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座谈会

本报5月19日讯今天上午,我市召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座谈会。市住建、规划、物价、市场监督有关部门,五区主管领导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参加座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未取得预售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企业不得进行预售;房地产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须按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自与购房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存在违规预售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将有关情况录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副市长杨宝东强调,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给保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房地产是经济发展支行业,此次区划调整为改变“小马拉大车”现状奠定了基础,城市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与企业联手进行基础设施和城市配套建设。规范化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踏实做事,自觉遵守行业道德,杜绝出现恶意炒作行为。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苑竹 刘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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