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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金为2.1万元

保定日报  2015-05-20 09:14

[摘要]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千元为单位取整确定,2015年我市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金为2.1万元。在一个大病保险年度内,每人高支付限额21万元。

本报讯(记者高占慧通讯员陈曦)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千元为单位取整确定,2015年我市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金为2.1万元。在一个大病保险年度内,每人高支付限额21万元。

据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保定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一个大病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住院医疗、普通门诊统筹和学生(儿童)门诊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后,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金以上至40000元(不含)部分支付比例为60%;40000元(含)至70000元(不含)部分支付比例为70%;70000元(含)至110000元(不含)部分支付比例为80%;11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90%。

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报案电话:95518,咨询电话:0312-303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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