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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配建渗水地面

南京日报  作者:马金  2015-09-23 09:37

[摘要] 昨天,《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政府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随着我省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普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趋严......

昨天,《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政府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随着我省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普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趋严重。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便捷、有效方法和根本途径。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工业集聚区应当推广区内企业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农业产业园区的尾水应当循环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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