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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询房屋登记资料遭拒房地产公司告房管局不履职

西部商报  作者:樊丽  2015-09-30 10:04

[摘要] 省高院终审判决,房管局对比科新公司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申请作出答复

省高院终审判决,房管局对比科新公司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申请作出答复

商报讯

(记者 樊丽) 因一起仲裁案件,作为当事人的兰州(楼盘)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兰州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申请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却遭拒,且该局也未说明不能查询的理由,于是比科新公司以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至法院。9月23日,省高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责令房管局对比科新公司查询、复制“中科大厦”房屋登记资料的申请作出答复。

房地产公司状告房管局不履职

经审理查明,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科新公司)因与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中科大厦”房产及该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于2014年5月1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经该会立案受理。比科新公司认为“中科大厦”的商品房销售资料、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资料、已售房屋登记申请等资料系仲裁案件审理的重点事实之一,直接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合同利益的保护,于2014年11月14日向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请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兰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以比科新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拒绝了其查询申请。比科新公司又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19日两次通过邮寄方式向兰州市房管局寄送了同样的查询申请材料,兰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均拒绝签收,由邮政部门退回比科新公司。于是,比科新公司遂以兰州市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终审判决房管局限期作出答复

武威中院一审认为,兰州市房管局以比科新公司提交的查询申请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未提供查询并口头予以答复,尽管兰州市房管局的答复不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在答复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兰州市房管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比科新公司起诉兰州市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驳回比科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比科新公司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比科新公司向市房管局申请查询“中科大厦”房屋登记资料,该登记资料属于兰州市房管局在履行商品房买卖监管、权属登记等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对该信息的查询、复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被上诉人兰州市房管局如认为上诉人比科新公司申请查询、复制“中科大厦”房屋登记资料不符合条件,应向其详细告知查询、复制该资料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并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被上诉人兰州市房管局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其在收到查询、复制申请时对上述具体问题向上诉人比科新公司作出了告知和说明,且对上诉人比科新公司在此后两次邮寄提交的查询、复制申请书拒绝签收,其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据此,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兰州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诉人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询、复制“中科大厦”房屋登记资料的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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