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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每个园区不超1平方公里 土地出让年限高50年

——我市出台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意见

保定晚报  作者:□记者 李扬 通讯员 马春喜   2015-10-16 09:19

[摘要] 10月14日,为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支持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洋淀科技城及保定工业园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用地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快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承接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

本报讯10月14日,为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支持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洋淀科技城及保定工业园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用地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快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承接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

《意见》对新增生产性服务业用地规划要求及供地政策、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发展政策、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上建设的房屋销售政策、生产性服务业用地监管措施等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包括:研发设计、科技、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入驻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进行前期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发改部门负责把关认定,并在立项文件中注明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在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每个园区规划建立1个生产性服务业集中的新增用地聚集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平方公里,用地容积率不大于3.5;新增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土地出让年限高50年。

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和旧厂房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在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保定工业园区新增生产性服务业用地聚集区内,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及地上房屋,经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可以整栋、整层或分单元转让、销售给符合产业目录的企业、单位,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另外,须按照建筑总面积1%的比例建设公益性创客空间,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所。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严格按类别使用,不得用于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取得生产性服务业用地的建设企业和经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开竣工、出售、转让、使用该土地房产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的,按合同约定条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直至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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