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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 补偿安置方案出炉(图)

保定市政府网站  2015-10-16 09:58

[摘要] 《保定市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竞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论证,现征求拟征收范围内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自2015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止,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有效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提升指挥部。

关于公布保定市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提升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竞征告字〔2015〕1号

《保定市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市政府、竞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论证,现征求拟征收范围内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自2015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止,拟征收范围内公众需提交意见的,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有效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提升指挥部。

特此公告。

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提升指挥部地址:原农委办公楼二楼226房间。

联系人:董晓宇刘伟;电话:3037371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

保定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

保定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

保定市大世界商业城片区改造提升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决定,由竞秀区人民政府对大世界商业城片区进行整体改造提升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拟定本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 征收目的

该片区居民居住环境差,存在较大的消防隐患,基础设施落后,需进行旧城区改建。

二、征收范围

东至裕隆街;南至百花路;西至朝阳路;北至东风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见附图)。

根据规划方案,征收范围分两期实施:

期为朝阳路以东,工商银行以南,裕隆街宿舍楼以西,商城南巷以北;以及农委宿舍、香江新天地以东,商城南巷以南,裕隆街以西,百花路以北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附图)。

第二期为本项目规划红线内剩余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签约期限

期自2015年10 月16日至 2016年1月16日

第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房屋征收部门

保定市竞秀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 货币补偿

1、住宅

货币补偿的金额,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大世界商业城周边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预估均价:7800元/ m2,楼层系数附后),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二)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非住宅房屋(商业门脸,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世界商业城)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住宅

①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按1:1.2的比例返还被征收人,双方不结算新旧差价;按照贴近于原征收面积,对应新建安置住宅房屋面积的原则进行安置。新规划方案中安置住宅的户型大致分为 65m2、 94 m2、 107 m2、 124 m2、139 m2 (40 m2 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65 m2新建面积;70 m2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94 m2新建面积;80 m2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107 m2新建面积;95 m2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124 m2新建面积;110 m2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139 m2新建面积)。

②超出返还面积部分在15平方米之内的,按照签订征收协议时优惠于市场的价格购买(5000元/平方米),再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7800元/平方米)购买。市场价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为准。

③对被征收人未能足额享受15平方米优惠的,则面积不足部分,按照每平米市场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金额,由征收人返还被征收人,或在被征收人交纳超面积房款时予以扣除。

④分房时,顶层不作为分房房源;居民也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顶层;其他楼层的分配按照: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对应户型及签约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协议的按对应的户型进行分组摇号。

2、非住宅房

(1)商业门脸:按照本区域规划,采取就地安置方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进行返还,超出返还面积部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优惠价格结算差价。

(2)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由市政府统一安置;企业单位可采取就地或异地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案共同协商确定。

(3)大世界商业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返还被征收人,双方不结算新旧差价;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返还部分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共同研究,进行回购。

以上各种补偿方式均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附属物补偿

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300元。

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200元。

电话移机费每部100元。

空调拆装费每台300元。

除以上规定外,房屋装饰装修包含在房屋作价中;仓储小房按照3000元/个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0元计算,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发放两次。每次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征收住宅房屋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实行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过渡期36个月) 。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在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5%;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增加50%;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增加75%;24个月以上的增加100%。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可以搬迁之后3个月止。

九、住宅搬迁奖励

1、在规定签约期限1个月内(以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退房屋的,按每套住宅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的奖励。

2、在规定签约期限2个月内(以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退房屋的,按每套住宅给予被征收人8000元的奖励。

3、在规定签约期限3个月内(以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退房屋的,按每套住宅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的奖励。

十、停产停业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根据其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十一、安置地点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在本区域内已建成安置房的位置进行安置,安置房交房标准见附件。

十二、片区居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步骤

1、依据规划方案,对现有的三栋外贸宿舍楼(裕隆街99号院外贸宿舍1号楼、裕隆街97号院外贸宿舍2号楼、裕隆街95号院外贸宿舍3号楼)采取先行拆除,自行过渡的形式进行征收,居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为规划新建安置楼中位于东侧的两栋安置楼(详见附图)。本方案中制定的补偿价格只适用于一期征收范围内居民住宅的征收安置补偿。

2、待本项目返迁安置楼主体结顶后,启动二期征收工作,二期征收范围内居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价格另行公告,补偿价格根据公告发布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十三、认定

(一) 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登记簿、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

(二)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十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可以制定补充方案,补充方案与本方案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5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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