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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商管理出新规 上黑名单10年不得入市

青岛晚报  2015-10-20 08:34

[摘要] 昨日起,《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信用管理”成为纳入条例的全新章节,并首次提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违规企业十年内不得再次进入青岛房地产市场。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已经通过青岛政务网、市政府法制网、市......

昨日起,《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信用管理”成为纳入条例的全新章节,并首次提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违规企业十年内不得再次进入青岛房地产市场。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已经通过青岛政务网、市政府法制网、市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布,市民可关注或提出意见。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刘兰星

特点 竣工验收将细化管理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在2006年发布实施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基础上,时隔十年进行的首次修订。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了更有效的保证房地产权人的利益,此次意见稿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做了更加细化的管理说明。 ”一位参与条例修订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意见稿中有多条内容涉及该项内容。意见稿第26条指出,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除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人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验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外,还应当通过建设条件意见的落实情况;水、电、暖气、燃气、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成,并已获得相关单位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并取得相关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联合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联合验收。有关专业验收事项实行一次性验收整改告知制度,并在规定的验收时限内完成验收。

意见稿还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各项验收合格证明和用地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合格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新规 开发商实施黑名单制

此次意见稿中,首次将信用管理作为一个单独章节予以说明。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记载企业资质、开发项目建设经营情况、企业资产变动、企业人员变动、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奖惩等企业信用信息,并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前,应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今后,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资金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对信誉优良的企业给予扶持支持,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

意见稿还明确了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如图)。

追责 公共设施迟建将罚款

对比2006年实施的条例记者发现,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更加详细。例如第25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经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成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在法律责任中,针对这一条款规定,拒不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按日加收相关产权建设投资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将公共设施擅自转让、出租的,其转让、出租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此外,第2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法律责任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该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意见稿也明确,将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黑名单”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发生经鉴定项目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一房多售,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因企业自身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拒不按照规定移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公共设施产权的等六种行为时,均将上榜“黑名单”,十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这些无疑都将给房企戴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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