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1月27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降至14000元。
记者1月27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降至14000元,参保人员市外转诊医院扩大为三级公立医院、省人社部门确定的京津冀区域及其它省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切实提高全市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除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参保人员市外转诊医院范围外,我市还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管理办法,参照《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管理办法>》(保人社字〔2015〕21号)执行;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35号)相关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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