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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盖房子赡养老人 丈夫去世后却只能继承1/3

保定晚报  2016-08-01 18:58

[摘要] 涞水的赵女士近突然发现原属公婆的两套房子全都归到小姑子名下,去法院起诉结果自己的两个女儿只能继承30%。赵女士觉得自己和丈夫赡养老人、装修房子花了不少心血和费用,后却连一半的财产也继承不到,这也太憋屈了。

涞水的赵女士近突然发现原属公婆的两套房子全都归到小姑子名下,去法院起诉结果自己的两个女儿只能继承30%。赵女士觉得自己和丈夫赡养老人、装修房子花了不少心血和费用,后却连一半的财产也继承不到,这也太憋屈了。

公婆的房子变成了小姑子的了

赵女士和丈夫育有两个女儿,婚后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2003年公房买断,公公买下住房,赵女士夫妻买下了紧邻公婆的一套房子,两套房子的房本都是公公的名字。同时赵女士夫妻将两套房子进行了翻盖和装修,大约花去了人民币30多万元。房子装修好后,丈夫和婆婆相继去世,赵女士回到娘家暂住,留下女儿和公公在老家居住,已出嫁的小姑子一家搬回老家。2011年公公去世。没想到两年前,赵女士发现家里两个房本已经过户到小姑子的名下,小姑子表示自己以每套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两套房子,还出示了购房合同,上面是公公和小姑子丈夫的签字。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结果判定购房合同无效,房产双方各占一半。一审结束后,小姑子提起上诉,二审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赵女士两个女儿占房产的30%,小姑子占房产的70%。

这个结果让赵女士无法接受:自己和丈夫照顾老人多年,支付了老人的医药费,为什么继承份额差距这么大?

部分合同内容属无权处分,因此部分无效

从形式上看,房产登记在公公名下,应属于公婆夫妻共有财产。婆婆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款的规定,由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继承遗产。因为儿子先于公婆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赵女士的两个女儿有权代位其父亲继承公婆的遗产。此时,这两套房产已经产生了继承,即婆婆所占的一半房由赵女士的女儿、小姑子和公公继承,每人取得婆婆所有一套房产的30%继承权。

因此,后来公公在与小姑子丈夫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处分了房产中属于婆婆的一半份额,属于无权处分。而且小姑子丈夫在与公公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知其属于无权处分,仍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房屋,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所以合同这一部分无效。法院考虑到公公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产,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从而判定赵女士两个女儿占房产的30%,小姑子占房产的70%。

赵女士夫妇对房屋进行翻盖和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产权,二人所花费的30多万元应当作为对公婆的债权来处理。《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公婆去世后,此债权应由继承公婆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即小姑子和两个女儿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限额内按照继承比例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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