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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黑名单”管理制度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2016-12-09 15:54

[摘要]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局起草了《保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局起草了《保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并于12月12日(周一)下午16:00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稽查大队。

联系人:李炳州 电话:5020500

传真:5012012 邮箱:bdjsjc@163.com

附件:1.《保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保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附件一内容:

保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条【制订目的】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和制约惩戒,面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社会管理相应征信体系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原则】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列入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依据《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积分16分以上的;

(二)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开发建设且受到国土、规划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一年内发生1次以上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售房、2次以上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售房或者3次以上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依法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五)一房多售,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合同承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规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等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情形严重的;

(八)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不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未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受到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情形严重的;

(九)被司法机关认定刑事犯罪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管理期限】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第2次列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八条【实施程序】“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部门信息交换等途径,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进行信息收集,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信息、严重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公告。被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市级新闻媒体对外公告,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信用保定”平台推送信息。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严重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等信息。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了严重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市级新闻媒体对外公告;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信用保定”平台推送解除信息。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仍然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权利救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7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7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条【惩戒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定期报告情况。每季度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

(二)实施重点监管。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暗查暗访机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严格资质核查。对其资质进行严格核查,对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不属于本部门资质许可的,提请许可机关对其资质严格核查。

(四)严格市场准入。对其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严格审查,并取消其列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资格。

(五)严格资金监管。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加大检查力度。

(六)限制政策扶持。不得将其纳入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七)限制表彰评优。取消或建议取消其各类表彰评优资格。

(八)其他依法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涉嫌严重违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二条【异地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发生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列入或解除“黑名单”的同时,应当通报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黑名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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