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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公布新解释后 石家庄出现首例房产纠纷

燕赵晚报  2011-08-21 00:16

[摘要] 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50%的产权。然而,8月13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孙先生改变了想法: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母购买并还贷,妻子无权获得产权。

各方观点

律师:新旧解释都有人支持

对于孙先生的说法,律师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有的支持,有的反对。

一位王姓律师认为,房屋是孙先生婚前由其父母购买,虽然办理按揭和产权证在婚后,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这套房屋应该属于孙先生所有,其妻没有权利分割房屋的产权。a

李律师则认为,由于该案件于去年立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以立案时的司法解释为准,因此,他认为,孙先生的妻子可以要求房屋的部分产权。a

法官:未结案件判决从新

昨天下午,一位从事民事案件审理多年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则上,今年8月13日之前未结的案件,都适用于新的司法解释。a

他告诉记者,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就本案来看,即便孙先生父母出资的时间是在孙先生和妻子结婚前,但孙先生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他和妻子结婚后,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孙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就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孙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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