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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开店遇拆迁,可以向房东索要补偿费吗?

保定特价租房2018-10-31 18:40:48

李女士租了房子开店,租期还没结束,房子就被列入拆迁范围。

如果在限定时间内腾空房子,房东可以拿9万元拆迁奖励。

但房东想要提前解约时,李女士却以“尚在承租期内”为由,向房东索要20万元补偿。

双方两次对簿公堂。

那么,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呢?

案件回顾

李女士租用郭青(化名)名下的店面,开了一家零售店。

在承租期间,因当地政府区块改造,相关部门将该店面列入征收范围,并与所有权人即郭青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对搬迁安置以及停业停产损失进行了补偿。

协议约定,如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可获得9万元的搬迁奖励费。

郭青愉快地签订了协议。

不料,李女士在得知该消息后表示拒绝搬迁,并以“尚在承租期内”为由,向郭青索要政府发放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款。

其间,相关部门对搬迁腾空期限进行两次延期公告,郭青则为该房屋办理了自来水停水拆表和停电拆表销户手续。

但是,李女士依旧拒绝搬迁,无奈之下,郭青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腾退房屋。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房东郭青的诉讼请求。

租客李女士不服,当地法院中院于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租客应腾退房屋

相关争议应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为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青系《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房屋被国家依法征收后,其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而房屋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

本案中,作为承租人的被告李女士,因租用房屋被征收后主张相关权利的,不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郭青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依据,相关争议应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作为解决依据。

由于双方的租赁协议系因政府行为而非因房东郭青行为终止的,房屋内包括装修、吊灯、地砖、阁楼、扶手、玻璃、拉门等的固定装修亦归郭青所有,故承租人李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难获支持。

房东有权要求租客腾空返还房屋

且负有腾空房屋的义务

对于房屋尚未腾空期间郭青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腾空返还的问题。

依据上述协议及搬迁腾空公告,征收决定生效后诉争房屋并不是立即移交,而是规定了一定的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在此期间由郭青负腾空房屋义务。

在搬迁腾空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腾空房屋期限之前,郭青仍可依据协议占有使用诉争房屋。

其据此行使诉争房屋的出租人权利,要求李女士腾退租赁房屋,依法有据。

故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房东郭青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一审的主审法官说,当事人在签订各类协议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详细约定,不要盲目签署。

一旦发生纠纷,只要协议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该协议约定应属有效,有关各方均应当遵守该协议。

来源: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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