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月9日,卫清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已随即交付15万元定金。谁知仅过了一个月,房屋尚未来得及交付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当地政府便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拥有2套及其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暂停购房。由于卫清已拥有2套房屋,因而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卫清遂要求退房。
遭遇限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退房
2011年1月9日,卫清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已随即交付15万元定金。谁知仅过了一个月,房屋尚未来得及交付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当地政府便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拥有2套及其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暂停购房。由于卫清已拥有2套房屋,因而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卫清遂要求退房。公司虽同意退房,但以属卫清违约为由,拒绝退回15万元定金。
无法办贷,没有履约能力可以解约
2011年2月18日,赵倩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赵倩只需首付30万元,其余60万元由公司帮助办理按揭手续。不料,仅过了半个月,当地政府出于限制购房而出台了新规: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由于赵倩不具备该条件,故无法办理贷款并导致没有履约能力。因公司要求赵倩以现金付清房款未果而成讼。
【点 评】法院支持了赵倩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按揭为购房条件的合同,但按揭这一条件并未成就,客观上也因此影响了赵倩的购买力,而暂停发放贷款属于政府宏观政策的调整,为赵倩事先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其并未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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