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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搁浅"怎么办? 专家解答购房常见纠纷

保定晚报  2011-08-12 10:12

[摘要] 2011年1月9日,卫清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已随即交付15万元定金。谁知仅过了一个月,房屋尚未来得及交付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当地政府便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拥有2套及其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暂停购房。由于卫清已拥有2套房屋,因而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卫清遂要求退房。

购房未果,中介公司应退还居间费用

2011年3月28日,晏丽与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在公司的努力下,晏丽随后与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给公司3万元居间服务费。可仅过了一周,因对照政府新出台的限购政策,晏丽不具备购房资格,只好与出卖人解除了购房协议。但当晏丽要求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其已经完成相关服务、购房协议不能履行与其无关。

【点 评】法院已判令公司退还给晏丽25000中介费用。虽然《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公司确已完成中介服务,表面看来晏丽应当依约支付报酬,但其第五十四条也指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限购令的出台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势变更,购房协议的基础也已随之丧失,如果强行维持中介合同的效力,对晏丽自然显失公平。故应切合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公司已付出相关劳动的实际,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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