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实际,提出意见。
附件3
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工作内容及遗留
问题处理方式
一、前期工作内容。城中村改造项目列入计划前,须做好以下五项工作:1.完成入户调查,统计村庄人口信息和村内建(构)筑物情况;2.完成村落土地勘测,提供土地勘测定界图(纸质和电子版),土地勘测定界图上标注村落界限,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村民住宅、村企业、中(小)学校、空闲场地、广场、养殖、种殖用地) 位置和面积;3.提出村庄改造基本设想;4.组织社会风险评估;5.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拟拆迁改造范围。
二、招标方案内容。招标方案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村民安置方案、介入条件、共管资金、优惠政策、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共管资金一般不少于地块拆迁安置成本的50%。
三、安置方案内容。安置方案包括经规划部门同意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标准、拟安置面积、安置用地位置和面积、监管措施等内容。安置面积逐级核查审定,村委会主任和乡、区政府主管领导逐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经市城改办备案后,作为编制规划、土地供应、安置房建设、税费减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依据。
四、拆迁征收成本认定程序。拆迁征收成本包括被拆迁户货币补偿费用、安置房建设费用(含前期费用)、被拆迁户过渡费用、安置地块的征转费用、财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一)三区、高新区负责提供原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成本测算,测算结果经三区、高新区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财政局审核的拆迁征收成本,平摊至改造范围内的开发地块,作为出让地块的拆迁征收成本。
五、资金拨付程序。完成资金缴纳后,三区、高新区提出拨付申请,并提供审批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缴费单据,经市城改办核实确认,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情况下,依据《关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工作八条试行措施》(保政函〔2015〕35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六、安置房移交、监管协议内容。安置房移交、监管协议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置房座落位置、套数、面积、房号;2.对安置资金的监管措施;3.对安置房的监管措施;4.双方权利和义务;5.违约责任。
七、遗留问题处理方式。未列入市政府改造计划,擅自启动村庄拆迁、改造、建设,对投入的资金和私自签定的协议,不予认可。已列入市政府改造计划,未完成拆迁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三区、高新区全面清理,提出推动意见,按以下要求加强管理:
(一)对未进行拆迁或拆迁少量村民住宅,无力继续改造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停止改造;对拆迁部分村民住宅,无力按原审批范围继续改造的,报请市政府同意,调整用地范围。
(二)对确定继续改造的,企业与三区、高新区建立资金共管账户,未完成村民安置的项目,介入企业按5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安置保证金,由企业与三区或高新区共同监管,用于安置。完成保证金缴纳或村民安置房建设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面积执行原审批文件,其它优惠政策执行本文件规定。
(三)改造实施方案未经市政府审批或调整用地范围的项目,依据本文件核定优惠政策;项目内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在商品房用地出让时扣除。
(四)对市政重点项目涉及的城中村,或时间跨度大,难以继续改造的历史遗留项目,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财政评审,一事一议”的原则,积极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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